近日,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福建保监局联合印发《2017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方案》,在2016年8个县(市、区)试点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工作。
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标的为花卉种植设施、棚内种植花卉,列明12种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风灾、雨灾、水灾、雪灾、旱灾、冻灾、雹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以及花卉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种子(苗)的成本确定,并设定浮动区间,花卉种植设施费率1%至1.5%,棚内种植花卉费率1.5%至2.5%。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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