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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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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停征

发布日期:2017-04-18 点击量:1259人次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指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在停征的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包括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据了解,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1998年8月29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鄄OV),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为审查机构,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林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正式实施。

自该项制度实施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也经历过数次调整。1999年3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2007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至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除此之外,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出从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方面,在保护期内,年费由第1至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改为第1至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而从2017年4月1日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停征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停征,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费用,毫无疑问减轻了他们的负担,能够鼓励育种人积极地走向市场,也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与支持,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减负的决心。

而从长远来看,这项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北京三佳利知识产权代课有限公司资深代理人郁书君认为,主要会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境外申请人在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一样免费,而我国的新品种去国外申请费用依然很高,这样既不对等,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二是给植物新品种权管理带来了麻烦,以前企业不想保留或者无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只要不缴费即可,而现在不再收费,所有新品种权只要递交申请并被授权后,直至其终止日前(自授权之日起木本植物20年,其他植物15年)将会一直有效,体现不出品种权的有效性;三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没有任何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一拥而上,造成资源浪费和占用。“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只是停征,而并非取消,未来仍有可能恢复收费。在与业内同行讨论交流此番停征时,大家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参照专利收费模式,官方照旧收费,但对国内申请人接受减免申请,同时政府应对那些去境外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补助。另外,还可以采取宽申请、严授权的策略,有效抑制无效申请,减少资源浪费。”郁书君说。

链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停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权益,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

二、2017年3月31日前已发缴纳申请费、审查费通知,或者年费截止日在2017年3月31日前的,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品种权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

三、2017年3月31日前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被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终止,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经审查合格且补足相关费用,方予以恢复。

四、缴费期限在2017年3月31日后但已缴纳费用的,不予退还。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为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停征申请费、审查费、年费。

二、2017年3月31日前已受理正在审查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且应当缴纳申请费或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申请费或审查费。

三、2017年3月31日前已经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且应当缴纳年费的,品种权人、品种权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年费。
编辑:西安花卉网 官方网址:http://www.xahh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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